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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州市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案


来源: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:2022-02-18 10:48:00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  【案情简介

  陈某某从货车司机的货车油箱抽出1700升成品油并以3.8元/升的价格购进,以4.2元/升的价格销售了550升,销售金额为2310元,获得利润220元(利润即违法所得),货值金额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成品油)为7140元。期间,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其销售的成品油实施了抽检,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广东)的鉴定检验并出具《检验报告》,发现上述成品油不符合国家标准,属于不合格成品油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规定。2021年4月20日,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行为,没收不合格成品油1150升,没收违法所得220元,处以14280元的罚款。

  【以案说法

  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要求,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。柴油是车辆引擎的重要燃料,就好像血液之于人体一样,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直接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,还存在消防安全、环境污染等诸多隐患。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,包括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)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涉嫌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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